正如俄罗斯学者马利纳·尼姆提纳(Marina Nemytia)所言: "十月革命之前,对待陪审团的态度分为两种。
(这与中国古代的焚书坑儒实为异曲同工。所以解释者在法律解释目标上的偏重,也会导致他在解释材料认识和运用上的偏重。
什么是文本解释?文本解释就是直接就所适用的法律文本或条文进行解释,然后将解释的结果与具体个案事实相联系。第四,立法者在立法的时候不可避免的会带有自己的先见,即使法律制定的完美无缺,对适用这部法律也不可能是简单的反映与被反映,我们传统的法律制定的清清楚楚,适用时可以明明白白,他可以不带成见不带偏见很公正的适用法律,可是现在我们不可能站在一种很纯粹的立场上毫无偏见的适用法律。我们讲法律内容里面这个问题也应该引起各方面的关注。我觉得这是法治里面最原初的问题。各种解释都是解释,但是事前解释和事后解释,具体解释和抽象解释它的特点是不一样的、目的是不一样的。
这是人性的一种可爱之处,但也是它的一种弱点。而英美法系,法官可以造法,它就可以公开说我在解释法律。回顾《法官法》的产生及其走过的十年历程,有必要联系中国法官的职业化发展这个大背景来进行。
四、法律职业道德的认知 秉承法制改革的反思精神,在这里我想从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目标出发,谈谈对法律职业道德的认知问题。从相关性的角度分析,很多因素可能并没有直接的影响,如单纯的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等。) 上述德国的做法在大陆法传统的国家或地区还是具有典型意义的。比较说来,美国等普通法传统的国家则没有这样的直通车,而且似乎也没有这种环环相扣的法官培养体制。
职业自治是指法律职业者须拥有各种重要的自主、自律的手段,实行不同程度的自我管理。这其中可能有很多理由,诸如:律师是不是优秀、有成就,与律师是不是有钱,很难划等号。
通过组织人事部门从公安或其他部门调入的有61人,占36%。通过完善继续教育制度,提高在职法官的素质。职业化是一个系统工程,它涉及到对一个职业在教育背景、技能训练、行为伦理、身份地位、职务特权、组织构造等诸多方面的一系列合理的制度安排。比如,见诸于媒体的报道说,贵州检察机关编制在5500人左右,现在空编竟达1000人。
通过建立职业保障制度,确保法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第四条 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联系这些规定来看《法官法》第九章所说的法官培训和现实的培训实践,我们可以作出以下两点判断: 第一,我国的法官培训是指对在职法官的培训,因而可以归入对法官培训的狭义理解。《法官法》对担任法官者所设定的学历门槛,显然在中国的法院和法官群体中造成了一种深深的紧张。
尽管如此,就现阶段的情况看,这还只是一个已经树立并在实践中不断实现的目标模式,却非现状:目前法官整体的学历状况远远没有达到《法官法》要求的水平,本科学历以上的人员平均在40%左右,如果考虑是否法律本科和获自正规法律院校的因素,这一比例还会大大缩水。延缓之说在深层次上包含了对法官不同于一般公务员的职业特性的认识,但是,这样一种认识要体现于制度,一个必要的前提是社会认同。
在实质性地完善对法官职业的保障和管理之外,《法官法》作为规定法官制度的完整的立法文本,随着人们认识和实践的发展,在文字、句式、编排结构等表述形式方面也应该更加精确、妥当。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民主共和、自由平等观念的风行和深入人心,任何在社会成员中间区分精英和非精英的做法,都会招致人们高度的警惕和下意识的抵制。
其三,在现阶段,延缓法官退休年龄也很难为社会所认可。在当今中国,发展一词无论在时间序列和空间序列上,都应该是一个连续性的概念。在职业道德上要为人正直并显示其公正性。见习法官要参加司法部或法院组织的培训,典型的情况是4周的概论教学,紧跟两套为期1周的强化课程。此后参加第一次国家司法考试(书面和口头)。而考虑法官的职业定位,既要面对现状,更要顾及中国社会的转型和发展。
按照职业主义理论的阐说,在现代法治社会,包括法官、检察官、执业律师、大学法律教师等在内的法律职业是一类必须具备特殊品质的专门职业(profession)。就我国的法制改革和法治事业而言,一个理想的法律职业所必须具备的上述品质,应该成为我们判断法律职业是否能够承担法治重任的标准,也是我们对现有的法律职业进行专门职业化的改造和整合的标准。
在这一过程中,我们会面对不同的方案,需要作出妥当的选择。在现代社会,大凡专门职业,都会实行程度不同的自我管理,并拥有各种重要的自主、自律手段。
法官通常是由各州司法部长从通过两次考试者的佼佼者中任命。尽管专门职业者所掌握的专门知识和技能是他们取之不尽的力量源泉,但是这种潜在的力量要转变为现实,取决于社会对他们的信任,而社会信任的基础,则是他们愿意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为实现社会幸福服务。
不过,从所接触到的国外情况看,人们对法官培训一词的含义似乎还是有两种理解:一种是严格意义上或狭义的法官培训,指对在职法官甚至包括法院其他各类工作人员的继续教育。可以考虑改为:法官必须忠于法律,遵行职业道德,维护审判的独立和公正。法官保障要针对问题,力争在身份和职务保障方面取得实质性进步。道德教育在道德根据认知方面的任务,就是要为分析各种道德论点提供工具。
具体情况如下: (1)大学法学教育。一个真正的法官,必须忠于法律,具备胜任审判工作的能力。
统一司法考试与法律家的养成密切相关。2004年合格线是360分,这些地区放宽为335分,另外还采取了放宽报名条件、民族语言试卷等办法予以关照,但总的情况并没有改变。
为了消除这种紧张,提高法官的学历层次以便符合法律上的门槛要求,中国的法院和法官在过去十年里已经做了大量的工作,并取得显著成就,今后还将继续付出艰苦的努力。由于目前在道德问题的认识上笼罩着某种强烈的社会政治氛围,比如社会大众要求遏制法律领域的腐败,执政党制定并推行以德治国的方针,以及司法决策层顺应时势部署安排围绕职业道德建设的教育整顿活动等,就使得人们在开展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时、在对法律职业道德重要性的认识上,表现出明显的时势政策倾向。
在后者,法官则是职业教育和自由实践的结果——一个人只有在专门的职业教育(如美国的法学院,英国的律师学院)的基础上、经过从事律师等其他法律职业的实践并且声誉卓著,才有可能成为职业法官。诸如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获得劳动报酬, 提出申诉或者控告等一类的权益,法官和任何公民一样,在法律上平等享有,受同等保护。因此,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所追求的道德认知,主要应该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法律职业道德的特性及其与法律职业的关系。在法官遴选方面,基于各种复杂因素的影响,目前《法官法》还留有较大的缝隙。
内蒙古检察官断层严重,每年平均减少人员200余名,基层院有大量一人科室,司考通过率低、人才危机加剧。道德教育的目的在于帮助人们更好地认识生活中的善为何物,而无法保证使一个人成为好人或道德人。
职业声望是指法律职业者须为社会所尊重,享有良好的社会地位。在后者,司考门槛高低意指司法考试结果对进入法律职业的影响。
在这里,我想从法官培训的理想模式和实际操作这样两个角度,谈谈自己对我国法官培训的总体看法。尽管法律职业由于掌握的是法律领域的专门知识和技能而有别于其他专门职业,但是,这种知识和技能的专门性,都使它们有别于其他普通职业。
文章发布:2025-04-05 20:3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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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的法院对法律解释最经典的理解就是法的解释,其它,如对法律阶级性的解释 、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都是法律之外的,因为即使你将他理解得再清楚,它还是法律之外的,说能明白什么呢?所以法律解释问题也反映了中国法治视野的一个真理。
索嘎